違建分為實質違建&程序違建,如果是程序違建才可以補照!
所謂程序違建是指經檢討法令,可以符合規定的那部分的違建,無法合規定的部分(即實質違建)就必須要併案拆除,才能取得執照。
首先,須確認基地所屬土地使用分區允許的建築物用途,接下來依該用途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因為建築物已興建完成,通常興建之初並沒有檢討法令,所以拆改是免不了的,尤其最重要的結構安全須經過建築主管機關認許的專業機構鑑定並出具安全無虞的報告書方可,若有安全疑慮尚須辦理結構補強設計及施工。
總之,違建補照費用比起按正常程序申請建照者多出不少,基地若是位於山坡地則費用更高!對於小規模的建築很不經濟!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因此,高速公路旁禁止架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LED廣告牆會發出耀眼光線甚或閃爍不停,影響駕駛人視線及注意力更在禁止之列!
台北市內湖5期重劃區現存400餘戶「工業宅」,北市府確定開鍘,今年10月底發函要求違規戶1個月內改善,否則將開罰6至30萬元,最重可斷水斷電,且不比照大彎北段商業宅,可繳納回饋金解套,學者則不以為然,指台北市已有鬆綁前例,若最後未堅定立場向抗爭住戶妥協,都市計畫形同全盤皆輸。
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楊重信指出,住宅區應以住宅為主,若想容許其他使用,一定要跟住宅能夠相容;換言之,工業區頂多附帶跟工業相容的設施,「工業區當住家就是不應該」。
台北市內湖5期重劃區鄰近內科園區,道路筆直、環境清幽。 記者張世杰/攝影
楊重信表示,外界擔心大彎北段恐引發「破窗效應」,如今北市府打算處理內湖5期重劃區,天曉得會不會配合民眾、民代抗爭,因為牽扯政治就會沒有是非,只怕北市府最後選擇妥協,比照大彎北方式鬆綁,到時都計等於全盤皆輸。
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受訪時,態度堅定強調「就是違規」,並多次重申「若放寬,全市都可以放寬」,因為各縣市商業區允許部分「住商」混合,但本來就不允許「住工」混合。
內湖5期重劃區鄰近內科園區,採住商分離,明美公園以東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辦公服務區」、「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依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台北市透過稅籍資料,查出455戶採住宅稅率,今年初陸續寄出告知單,通知違規行為。
黃景茂表示,北市府內部討論很清楚,內湖5期重劃區就是科技產業軸心,未來連繫內湖科技園區,也具備產業需求,政策就是要鞏固產業核心地帶。
黃景茂指出,內湖5期重劃區仍有432戶違規戶,已於10月31日寄出「行政指導函」,限期1個月內改善,換言之,11月31日前必須完成改善,否則將開罰6萬元,若1個月內仍未改善,可再開罰30萬元,之後最重可斷水斷電。至於改善的定義為何?黃景茂表示,下周將做最後討論。
現行法令除了地面以上1~10樓作為H2住宅用途使用者(且非為性能設計或應作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裝修材料得免受限制外(因居住者對於環境熟悉可迅速避難),其餘建築物裝修時均應依其使用用途、防火區劃範圍、屬於居室或避難通路與否等條件,採用不同性能的防火材料。
然而不少從業人員為了美觀或施工方便而在防火材上覆加木材等易燃材料,僅為符合法令規定而使用防火材料裝修,實際上並不瞭解使用防火材料的目的及方法,無法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消費者必須自行多加注意,避免花了錢卻沒有得到相對的保障。
有關建築物用途係屬都市計畫管制的範疇,在都市計畫跟不上經濟社會的需求,又或是對於違規使用的取締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造成違規使用情況頻仍,但與公共安全並無直接關係。造成公共安全的疑慮在於使用者承租後的裝修行為,可能是使用易燃材料,可能未留設足夠避難通路,又或是不當地變更主要構造的行為等,造成公安問題。
臺灣其他地區同樣也有違規使用問題,但是重大公安意外卻少在臺北市轄區內發生,歸功於當時室內裝修管理機制建立者的務實與遠見,將與都市計畫有關的違規使用與建築物使用的裝修行為分開管理,讓違規使用的場所納入管理,無形中減少公安疑慮的黑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1022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45723號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辦理室內裝修審查申請,自108年11月1日起,其裝修後用途應符合該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確認無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後,始得核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商業處108年10月2日北市商二字第1086044781號函續辦。
二、為強化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避免日後產生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依原核准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之情事。爰自108年11月1日起,本市建築物辦理室內裝修審查申請,應確認裝修後用途符合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後,始得核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另現況建築物使用類組不符合者,卻已核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之案件,後續將以都市計畫法或建築物違規使用裁處。
對於套房的管制始於臺北市,後有新北市跟進管制,以下就臺北市為例作說明。
如何申請合法化的套房,首先必須先釐清官方法令規定與民間所認知套房的差異。
租賃市場上一般認定附有浴廁的出租房間為「套房」,使用共用浴廁的出租房間為「雅房」;而臺北市法令認定須列入管制的「套房」非侷限於附有浴廁的出租套房,但只要滿足官方設下的申請標準,當然也可以合法裝修成套套房出租使用,不必擔心被檢舉。
管制目的在於維護原有住戶的居住品質、環境安寧、公共安全、結構安全,畢竟將原有1戶單1家庭的居住單元分隔為數個居住單元出租,結構載重增加、出入的人變多變複雜,作息時間也不同一般住家,對於原有住戶影響不可謂不大。
有關臺北市套房管制的規定始於「991005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分機7502)。
(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
(四)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五)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此外,類此案件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台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另類此案件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署內容如有引發爭議,本局得將相關圖說文件送請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後,提送本市室內裝修專案小組審查。』。
由於套房態樣不少,市府陸續有解釋函令,類此案件須個案檢討,避免誤觸雷區。
老公寓原則上可以增設電梯,但實務上會因為現況空間不足無法設置,或是1樓住戶配合意願低而無法成案。
申辦方式依電梯坐落於室內外之不同,而有申請「變更使用」或是「建造執照」之不同。
申請之法令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美景【建築+室內】生活夢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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