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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立案申請
(補習班、運動訓練班、長照機構等)
產品名稱
運動訓練班 & 健身服務業
服務編號
1010
Line ID0978677977即時洽詢

類組別

D1

D5

33組:健身服務業

27組:一般服務業()運動訓練班

條件限制

供右列D5以外之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1.      面積≦300㎡。

2.      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      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4.      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前置作業

前置作業涉及法令規定之確認,建議委託合法開業建築師辦理。

1.確認擬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得否設立本業別。

2.檢討場地之建築物用途、避難設施、裝修材料、逃生避難、消防設備等符合規定。

臺北市民營運動場館之設立輔導簡報(1100129完整版) (按我)

申辦程序(由上而下依序)

建管

面積>300

300㎡≧面積>200

面積≦200

變更使用用途

室內裝修審查

(可用自然人身份申辦)

免變更使用

室內裝修審查

(可用自然人身份申辦)

確認
設立人

必須作商業登記,以公司型態作為設立人。

可採下列方式之一作為設立人:

1.公司。

2.自然人。

3.設立補習班。

4.人民團體立案。

向商業處申辦商業登記(按我)

立案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

1.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運動訓練班

2.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運動訓練班

3.主管機關:教育局
類型:補習班

4.主管機關:社會局
類型:運動協會等

參考:運動場館公司設立輔導(按我)

注意事項

1.臺北市「住1、住2、住2-1、住2-2」等住宅使用分區不得設置D1健身服務業,然有不肖業者以「第16組文康設施(二)體育場館」矇騙業主投資設置D1健身服務業,日後因市府稽查確認現況使用不符,導致血本無歸。

2.臺北市「住3、住3-1、住3-2、住4、住4-1」得附條件允許作以下用途使用:

■營業樓地板面積≦300㎡之運動訓練班

■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場地檢討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四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美景【建築+室內】生活夢工廠

周  泳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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