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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照、雜照等)
增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管理室、警衛室、管委會辦公室、會議室、設施器材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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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增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管理室、警衛室、管委會辦公室、會議室、設施器材室等)
服務編號
3018

Line ID0978677977即時洽詢


■主管機關:各地建築主管機關

■何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指公寓大廈基於管理維護需要設置之管理室、警衛室、管委會辦公室、會議室、設施器材室等空間。

■申請增築之適用條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2129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管理室、管委會辦公室、警衛室等)。

■申請增築方式

符合前述適用條件之公寓大廈,申請增築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管理室、管委會辦公室、警衛室等)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但仍應適用建築法之規定。

由於公寓大廈建築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於基地內申請建造執照需要全部區權人同意(包括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實務上有滯礙難行之處。因此,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相關設置辦法,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即可委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相關規定後,以管委會名義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建築主管機關備查後,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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