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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幸福台北房地通(協助民眾在臺北居住、生活、工作與投資等有關不動產的疑問) 幸福台北房地通(協助民眾在臺北居住、生活、工作與投資等有關不動產的疑問)
幸福台北房地通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1篇)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2篇)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3篇)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4篇)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5篇)1091223幸福台北房地通(第6篇) 目錄 第壹篇 找房地 一、您知道自家房子的家世背景嗎? 二、如何釐清土地範園? 三、買房、租房防詐守則 第貳篇 比價格 一、擔心房子買貴嗎? 二、買賣房屋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第參篇 尋交易 一、如何讓您買房租屋過程更圓滿? 二、買房租屋時常會遇到哪些陷阱? 三、如果買房租屋發生爭議怎麼辦? 第肆篇 辦登記 一、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二、房地貸款如何辦理登記? 三、如何辦理贈與及繼承? 第伍篇 興開發 一、您家土地被徵收該怎麼辦? 二、您有沒有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呢? 三、公有土地在哪裡?如何查? 四、碰到區段徵收該怎麼辦? 五、碰到市地重劃該怎麼辦? 第陸篇 查資訊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 二、地政雲 三、臺北地政e博館 四、服務處:含地政局暨所屬所隊、工作站
臺北市政府「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 臺北市政府「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
不少民眾在房屋裝修中期待歡喜入住、或是開公司準備大展身手,冷不防接到市政府限期改善公文才慌張的來電洽詢合法化程序,其中不少是擬使用用途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實在愛莫能助!在此提供避免觸法破財的正當途徑:臺北市政府「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可以免費預先查詢標的建築物可否合法使用。這是臺北市政府有鑑於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後蜂起的建築物違規使用亂象,於今年(109年1月1日)所推出,希望導正民眾守法的觀念,避免民眾因不諳法令遭受投資損失。在歲末提供這個訊息稍嫌晚了,希望來者不會重蹈覆轍。資料來源:臺北市109年第九屆社區建築師研習會課程講義
違規裝修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 違規裝修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
政府臺北市為監督專業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 1.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加強源頭查處(材料供應端)。 2.針對先行施工之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 3.公布違規業者名單於臺北市建管處網站。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取得施工許可證,可以不辦理竣工嗎?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取得施工許可證,可以不辦理竣工嗎?
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施工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展延一次6個月。逾期未辦理竣工之案件,市府將函請申請人7日內陳述意見或補辦相關手續,並副知設計及施工廠商;屆期未辦理且無正當理由,將逕依建築法裁罰。
臺北市建築物微型室內裝修執行計畫(原擬2020/09/01起實施,展延至2021/01/01實施) 臺北市建築物微型室內裝修執行計畫(原擬2020/09/01起實施,展延至2021/01/01實施)
臺北市政府預計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微型室內裝修計畫,針對小規模較無涉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室內裝修(如天花板及既有內部牆表面材裝修),及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局部更動等工項簡單且施作時間快速之裝修案件,制定執行計畫。惟施行初期可預見實務上將有意想不到的狀況產生,相關審查原則將因之作滾動式修正,以貼近實務需求。原擬2020/09/01起實施,茲因相關表格、審查細節未定,展延至2021/01/01實施。臺北市建築物微型室內裝修執行計畫1090630(含表格).pdf

台北市補習班立案 台北市補習班立案
Line ID:0978677977即時洽詢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按我)
■申請說明:
1. 補習班依申請面積概略分為「屬一般服務業之大型補習班」及「屬一般事務所之小型補習班」。

   2. 補習班設置分二階段申請: 

(1) 籌設許可階段:準備建築圖說、消防圖說、申請文件等向教育局社教課提出籌設許可。 
(2) 立案階段:獲准籌設許可設置者,在向教育局申請立案會勘。
申請步驟:
1.大型補習班:先向建管處申請建築物用途變更,再準備建築圖說、消防圖說、申請文件等向教育局社教課提出籌設及立案申請 
2.小型補習班:準備建築圖說、消防圖說、申請文件等向教育局社教課提出籌設及立案申請,為單一窗口之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一、籌設申請:
A、班舍面積>200㎡之情形: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明
6.班舍建築物核准做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7.組織規程及學則
8.共同設立人名冊
B、班舍面積≦200㎡之情形:
1.設班計畫書
2.班址及班舍位置圖
3.教學科目表
4.教學課程進度表
5.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無前科證明
6.「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下建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3 份。
    (註: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可由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得免附。)
7.組織規程及學則
8. 共同設立人名冊
二、申請立案:
1.立案申請書
2.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
3.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財產目錄
5.  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二張(法人附設免附)
■表格下載:(按我)
■注意事項
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含專用廁所,不含陽台及共用部分)不得少於70㎡,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1.2㎡。
 
新北市補習班立案 新北市補習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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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步驟:
1. 工務局提出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為補習班。
2.準備變更使用執照、變使建築&消防圖說、立案文件等向教育局提出立案申請。
■表格下載:
1.立案應檢附文件檢核表(按我)
2.立案文件資料(按我)
注意事項:      
1.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70㎡,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1.2㎡。
2.補習班設立人無學歷限制;班主任須專任且具專科以上學歷;班舍如係租賃,需二年以上租賃契約。


保障您的權益
報價後不藉口追加費用,申請快速! 即時通報申辦進度,適時解決您的疑問!
 

運動訓練班 & 健身服務業 運動訓練班 & 健身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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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組別

D1

D5

33組:健身服務業

27組:一般服務業()運動訓練班

條件限制

供右列D5以外之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1.      面積≦300㎡。

2.      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      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4.      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前置作業

前置作業涉及法令規定之確認,建議委託合法開業建築師辦理。

1.確認擬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得否設立本業別。

2.檢討場地之建築物用途、避難設施、裝修材料、逃生避難、消防設備等符合規定。

臺北市民營運動場館之設立輔導簡報(1100129完整版) (按我)

申辦程序(由上而下依序)

建管

面積>300

300㎡≧面積>200

面積≦200

變更使用用途

室內裝修審查

(可用自然人身份申辦)

免變更使用

室內裝修審查

(可用自然人身份申辦)

確認
設立人

必須作商業登記,以公司型態作為設立人。

可採下列方式之一作為設立人:

1.公司。

2.自然人。

3.設立補習班。

4.人民團體立案。

向商業處申辦商業登記(按我)

立案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

1.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運動訓練班

2.主管機關:體育局
類型:運動訓練班

3.主管機關:教育局
類型:補習班

4.主管機關:社會局
類型:運動協會等

參考:運動場館公司設立輔導(按我)

注意事項

1.臺北市「住1、住2、住2-1、住2-2」等住宅使用分區不得設置D1健身服務業,然有不肖業者以「第16組文康設施(二)體育場館」矇騙業主投資設置D1健身服務業,日後因市府稽查確認現況使用不符,導致血本無歸。

2.臺北市「住3、住3-1、住3-2、住4、住4-1」得附條件允許作以下用途使用:

■營業樓地板面積≦300㎡之運動訓練班

■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場地檢討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四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陽台補登 陽台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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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北市為例)                                                                                                                                                                               

■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
申請步驟:
1.準備建築竣工圖說、申請文件等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直接上網申請)。
2.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補測、補登「陽臺」。
※一般民眾即可自行申請「陽台補登」;惟無竣工圖者,須委任建築師現況測量、繪製並簽證「現況實測圖」,憑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建築物所有權狀謄本。
3.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
4.使用執照存根。
5.門牌整編證明。
6.竣工平面圖。
■申請程序簡介:
一、前言
由於房價高漲,民眾對房屋面積相對關注以及都市更新對權利變換計算方式等因素,早期部分未登記陽臺之老舊建物有越來越多所有權人會自己或委託專業代理人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辦補測及補登陽臺,但往往因對申請程序不明瞭,或因時間久遠相關文件已不復存,或已輾轉移轉,早年登記之情形並不清楚,為便民眾能掌握申辦程序並備齊所須證明文件,爰對一般性補測、補登陽臺之申請程序略以介紹。
二、前置作業
1.   請檢附建物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及印章(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時,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申請查調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其申請程序及時間以該處規定為準。(相關補登陽台程序請洽建管處建照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8372)
2.領得建物竣工平面圖後,請檢視圖上欲補測量(登記)「陽臺」位置之部份是否有標示「陽臺」之文字註記。如竣工平面圖上無註記「陽臺」文字,請於領圖後立刻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於竣工平面圖上補加註「陽臺」。
三、測量申請
1.   前置作業準備完成後,請攜帶建物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印章(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時,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備函(竣工圖不必加註「陽臺」者免附)、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並可至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繳納測量規費。
申請建物補測、補登「陽臺」。僅限已登記完竣之建物,且得跨所辦理收件,惟無跨所、跨縣市辦理測量、登記之服務。
申辦補測「陽臺」規費係為平面圖繪製費新臺幣200元及依建物面積每50平方公尺新臺幣800元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於所排定之時間赴現場勘測。
3.   勘測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於3日後核發補測「陽臺」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已檢附登記案件者,由測量課併同成果圖逕送登記課辦理登記)。
四、登記申請
1.   申請人領取補測「陽臺」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並檢具該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存根)、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印章(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時,代理人亦須攜帶身分證明及印章)等,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並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申請測量時已檢附登記案件者,俟地政事務通知再補繳規費)。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依使用執照所載工程造價及申請登記之建物面積核算權利價值,並以該權利價值之2/1000計收登記規費,另書狀費每張為新臺幣80元。
2.   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即依規定審查,經審查無誤後,即依土地法第55條、第5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73條、第84條規定公告15日(含例假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隨即辦理登記並核發補登完竣之建物所有權狀。
以上介紹期能幫助您了解申辦建物補測、補登「陽臺」之程序,如仍有疑義或其他類型之特殊案件,可來電或親洽本所詢問。
臨時展演場所申請 臨時展演場所申請
 Line ID0978677977即時洽詢

(以台北市為例)                                                                                                                                                                             
■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
申請步驟:
準備建築圖說、消防圖說、申請文件等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於公有土地上辦理者免附)。
3.     建築師委託書。
4.     建築師簽證表。
5.     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証報告(含各類專業技師,及各技師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6.     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7.     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証明文件。
9.     使用道路許可證明(申請於道路用地時應檢附)
10. 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
11. 結構計算書圖(由結構專業技師簽證)。
12. 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由設備專業技師簽證)。
13. 搭建臨時展演活動之舞台燈光廠商資料。
■表格下載:(按我)


 


美景【建築+室內】生活夢工廠

周  泳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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